第几刀夺命?

2026-02-03 17:23:19

据目击者介绍,李华所躺位置并不是第一现场,之前其在附近和一名男子发生过争执。

“对方也是一名‘摩的’司机,当时两个人吵架,之后对方拿出一把刀朝他捅过去。”目击者说,行凶男子捅人后,驾车逃离现场。

李华被送到医院时,心跳已经停止了。

“行凶的人持刀砍了死者的头盔后,又用刀对着死者的胸部捅过去。十分凶残。”有目击者称。警方调取视频监控后发现,确实有此镜头。视频显示,两人发生冲突后都离开了现场,李华没走出多远便倒地不起。

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不到一天时间,就发现了嫌疑人徐明的行踪。次日晚,警方将徐明抓捕归案。在其身上搜出了凶器,一把单刃匕首。

经审讯,徐明承认刀是自己买的。因为他两年前曾被人欺负过,最近又碰到了“欺负自己的人”,所以随身带刀防身。案发当天晚上,徐明在南昌市区某处,与李华因抢客之事发生矛盾。徐明从摩托车上拿出单刃匕首朝李华头上的安全帽砍了一刀,随后用刀刺中李华左胸部位。

初次会见:留下疑问

“我是冤枉的,我真的不是想杀他……”徐明第一次见到我时,流露出求生的本能与渴望。

徒然,我感觉到作为一名死刑辩护律师的价值所在。要以自己的最大所能去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给人以希望。

第一次会见后,我不禁产生了疑问:徐明和李华素不相识,仅因抢客就去杀人,这不符合常理。

据徐明的母亲王敏介绍:徐明是一名普普通通的摩的司机。每天风里来,雨里去,钱虽赚得不多,但可以维持生计。有时为多赚几个钱补贴家用,还兼职送快餐。王敏还提出:徐明虽性格直,但他不可能会为了点小事去杀一个人。

辩护过程

不可忽略的“拉扯过程”

阅卷时,我反反复复地观看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徐明杀人时异常凶狠。

侦查机关提供的监控画面,并不能完整地反映徐明和李华整个争执过程。特别是徐明到底捅了几刀,视频画面并不能反映出来。但视频画面却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样一个镜头:徐明用力朝李华捅了一刀,李华朝旁边一跳。但由于视线模糊,这一刀是否捅到李华的胸部,也并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

本案要认定徐明有故意杀人、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的主观故意,要结合徐明和李华是否认识、是否有重大仇恨、以及案发时的周围的环境、起因等多种因素考虑。

本案起因缘于争抢客源一点小摩擦,徐明与李华在案发当日初次见面,前后不超过5分钟,没有任何积怨,徐明没有故意剥夺李华生命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因此,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李华夺命的一刀,徐明主观上是否积极作为。

一审判决

死刑立即执行

在一审中,我虽极力强调不排除徐明和李华有一个拉扯的过程,但未被采纳。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4月29日19时30分许,徐明与李华在某市某地跑“摩的” 等待客人时, 因徐明的摩托车与李华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导致两人发生争执。徐明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单刃匕首朝李华头上的安全帽砍了一刀, 随即俩人发生了扭打。在此过程中,徐明持匕首刺中李华胸部、左前臂各1刀。李华受伤后立即跑开并骑自己的电动车离开现场, 徐明亦驾驶自己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李华在离开现场不远处因受伤倒地昏迷不醒, 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 李华系被锐器刺入左胸部, 致心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2016年4月30日19时47分,公安机关将徐明抓获归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明的故意杀人意图明显,杀人手段残忍,且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 疑问一:被告人坚称“夺命一刀”系拉扯过程形成

一审审判后,徐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徐明家属继续委托我代理上诉。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上诉人徐明的故意杀人意图明显,杀人手段残忍,且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维持原判。

我针对徐明没有杀人动机,从多方面论述了我的辩护意见。我的核心观点是:一审法院认定徐明刺中李华胸部、左前臂各1刀。能否以徐明刺中李华胸部的这一刀的法律事实,足以推定徐明有剥夺李华生命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李华致命一刀是否是其与徐明争抢刀的过程中造成的,还是被徐明直接捅刺造成(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显示有一个徐明向李华直接捅刺的镜头)的。一审法院并未查清。

一审法院认定徐明在与李华在扭打过程中,持匕首刺中李华胸部一刀。其主要依据于徐明本人的供述、证人刘梁、王军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但我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刑事诉讼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我一一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徐明的6次供述一直坚称其可能是与李华在拉扯的过程中,捅到了李华的胸部。

徐明第一次供述称,他摘掉刀套,把刀拿出来用刀刃往那个和他吵架的摩的司机李华的安全帽上砍了一下,李华于是就用手抓住他拿刀的手,想抢他的刀。徐明和李华就在相互拉扯。

“我当时用刀砍了李华的安全帽,目的是为了恐吓他。”徐明觉得李华的行为有点嚣张,他竟然还不走,还在这里抢我的刀。

徐明回忆自己当时是右手拿刀,左手拿着刀套。李华则是用两只手抓住他的右手,俩人面对面站着。

情急之下,徐明就用刀朝对方的大腿位置做出了往前刺的动作,想再次吓跑他。但是李华一直抓着他的手,想把刀抢下来。双方又拉扯了几下,李华突然就松手,徐明的手就晃开了。

徐明第二次供述,则较为详细地回忆了双方的确存在一个拉扯过程。

“旁边的人叫我们算了、算了,那时候他还是不走,然后我就把刀套取掉了,用左手拿着刀套,右手拿着匕首在他的安全帽砍了一下,他还是没跑,他用两只手抓到了我的右手小臂,然后我想用刀刺他大腿,但是刺不到,他想抢我的刀,但是没有抢到,我还是用力把我右手拿的刀往前刺,他用两只手抓住我的右手阻止我往前刺,我往前刺,他往外推,我们就这里纠缠了两次。”

徐明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均供述均和前述两次类似。徐明第六次供述,其和李华在争执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参与,只是在他拿刀出来时,有旁边的摩的司机看见。

◎ 疑问二:“会随着时间的过去而变得更清楚”的特殊证人

刘梁第一次证言证实,徐明和李华发生推搡后不到一分钟时间,徐明就把刀从刀套子里抽出来,朝李华的左前胸捅了一刀。

“我就听见‘老表’‘哎哟’的叫了一声,朝旁边跳了一步,然后老表就跑。”刘梁的证言无疑极强的证明力,也与视频画面相吻合。

接着侦查人员问刘梁:“你看见他的刀是从什么地方拿出来的吗?”

刘梁答:助力车的坐垫下面拿出来的。

侦查人员又问:“当时这个人有刀捅了‘老表’几刀,具体在什么部位?”

刘梁答:我就看见捅了一刀,左前胸。

侦查人员再问:“他捅老表时2个人相跟有多远?”

刘梁答:“就是面对面,一支手的距离。”

侦查人员最后问:他在追老表时是否还杀到了老表?

答:应该杀到了,但是我没有看清。

试想,在这种近距离下,徐明用刀直捅李华的胸部的概率是非常小。因此,徐明辩解其是在与李华争抢刀的拉扯过程中,误将李华的胸部刺伤。以及辩护人在一审中提到的“双方在拉扯过程中产生的反作用力,将李华的左前胸刺伤的”的辩护观点。这两种情况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能性。

案发当天晚上19时40分左右,天色已暗,光线较为模糊,加之徐明从拿出刀后再到捅李华的胸部,时间很短。

徐明当庭供述,称处在十米远的刘梁是在他和李华拉扯行为结束后,才前来劝架的。因此,刘梁能清晰地看到徐明捅李华的胸部之前,双方是否有拉扯行为的概率也是非常小。

徐明从拿出刀到捅到李华左前胸中,双方是否发生了其他行为呢?侦查人员的讯问明显遗漏了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不管是从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来看,还是从媒体的报道内容来分析,徐明和李华在争抢刀的过程中,的确有一个拉扯过程。

几天后,侦查机关又询问了刘梁。这次证言细节更为丰富。刘梁称:“我就看到他右手拿着这物品在劈打老表,‘老表’当时就用左手在格档,杀人者在‘老表’格档时还挥舞,劈打了数下,‘老表’在格档的过程中一直在向后退,杀人者在劈打不到‘老表’后,就整个身体向前用手中的物品刺向老表胸部,这时我就听到‘老表’‘哎哟’一声,并看到‘老表’用右手捂着自己的左胸向右侧跳了一步,并开始逃跑。

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刘梁在做第二次证言时离案发时已有6天时间,也就是说,这位证人是那种会随着时间的过去而变得更清楚的特殊人。

不过,刘梁第二次证言和他的第一次证言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他第一次证言称徐明捅伤李华胸部的一刀是在双方面对面,一只手的距离。而他第二次证言称徐明捅伤李华胸部的一刀,是在劈打不到李华的情况下,徐明整个身体向前用手中的物品刺向‘老表’胸部。

也就是说,导致李华致命的一刀不排除系徐明和李华在面对面的过程中造成的。

徐明也当庭称,刘梁离打架现场有十米远,且案发当天晚上视线模糊,刘梁的第二次证言不真实。

◎ 疑问三:“此一刀”非“彼一刀”

另外一名证人王军的证言也并不能排除被告人捅刺李华胸部的一刀不是拉扯过程中形成的。他证实当时捅的时候2个人距离很近。”这恰恰能证明李华致命伤很有可能就是他和被告人在拉扯过程中形成的。

结合案发现场的视频来分析,无法排除徐明和李华存在一个拉扯的过程。结合案发现场的视频来分析,现场劝架的人应该就是王军,而不是证人刘梁。

证人王军第二次的证言仍然不能证实本案夺命一刀是否是徐明“直捅”造成的。证言如下:

侦查人员问:“你当时看到了嫌疑人用刀捅老表吗?”

答:“我看到嫌疑人用刀朝‘老表’的上半身捅过去,但是捅没捅到这个我不清楚,嫌疑人在用刀捅‘老表’的时候,‘老表’在往后退,而且我看到‘老表’当时还用手挡的动作。”

侦查人员问:“‘老表’在被嫌疑人用刀捅的时候,是否用手去抓住嫌疑人的手不让对方伤害自己?”

答:“这个我没有去注意,我只看到老表用手挡了,挡了以后转身就跑。”

王军的第二次证言无疑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视频监控画面中显示徐明用刀捅向李华,很有可能是捅到了李华的手臂。夺命的一刀不是此镜头的一刀。

◎ 疑问四:“不正常”的监控视频

在死刑辩护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几乎成了定罪的关键证据。本案同样不例处。

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西)公(检)鉴(尸)字[2016]04号第三页中关于尸体检验载明李华有两个部位受伤,一个是胸部:左胸第4、5二肋间齐腋前线处见2.5×1.1CM裂创,创缘齐整,创口哆开,创角上钝下锐,探针探查深入胸腔,余未元明显损伤;另一个部位是李华的左前臂,即其近端屈侧见一“V”形裂创,大小为5.9×1.3CM+6.2×2.3CM;背侧见一“V”形裂创,大小为3.5×1.5CM+3.9×1.4CM;两处裂创创缘均齐整,创口哆开,探针探查两处裂创系关贯通创。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李华左前臂创道(伤口)的面积、深度均要大于其左胸,且李华左前臂创道的深度、宽度、面积较符合正面直握刀具直接捅刺的特征,而李华左胸的创道深度、宽度、面积则更符合斜捅刺的特征,对徐明辩解李华左胸受的伤很有可能是双方在拉扯过程形成的。

再者,结合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中的一个镜头,可以看出被告人有一个直接捅刺李华的行为,且力度较大,李华有一个捂手的镜头。鉴定意见书载明李华的左前臂的伤情系关贯通创。

综合来分析,该鉴定意见不能必然证明李华胸部受到的致命一刀,就是视频中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那一刀。我认为,不排除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这一刀,并没有捅到李华的胸部,而是仅仅捅到了李华的左前臂。

案发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出,能见度较低。而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显示有一个徐明向李华直接捅刺的镜头,是否捅到李华的胸部并不能清晰地看到。

值得注意的是,此视频在庭审直播时,并不能发现播放速度正常。庆幸的是,我在庭审前,用台式电脑播放时,竟发现此视频播放速度快于正常播放速度。而实际上徐明和李华有一个拉扯的过程。视频播放速度较快,我认为此案发现场的视频很有可能因为复制等原因,限缩了双方拉扯的过程,放大了徐明敲击李华头盔及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一个过程,这明显对徐明不利。徐明当庭也表示异议。

鉴定意见未鉴定出李华的致命伤系正面直接捅刺,还是斜捅刺。

◎ 疑问五:身高疑点决定直捅或斜刺

鉴定意见称李华的尸体尸长为178CM,而其人口基本信息则为158CM。徐明自称其身高170CM。我认为,这不仅会影响到“徐明是否有直接捅刺李华胸部”的事实认定,而且还会影响到“徐明是否向李华腿部刺去这一供述的真实性”。

理由有两点:

第一,如果李华的身高是178CM,徐明的身高是170CM,那么徐明要捅刺到李华致命受伤的位置(解剖尸体图显示李华受伤的位置位于其双乳稍微偏下部位),徐明不可能平刺,而只能斜刺,因为平刺的力度要大,造成的创道面积也要大,但根据尸检图显示李华致命伤的创道较小,斜刺可能性的概率要大。

第二,如果李华身高是158CM,徐明仍然是170CM。那么徐明曾多次供述道,其曾为了吓李华,将匕首往李华腿部刺去,想吓跑李华。徐明当庭称此时李华仍双手去抢徐明右手上的刀。双方在拉扯的过程中,徐明手中的匕首因为双方争抢的原因,匕首偏移了方向,刀刃是向上,也有可能是误刺进李华的胸部。这一概率是存在的,不能完全排除。

因此,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和案发现场的视频并不能必然得出,导致李华致命系徐明直接捅刺的那一刀。

◎ 疑问六:是否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由此,刑事诉讼法从三个方面对我国“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做出解释,并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这是首次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到证明标准当中。

本案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一审法院认定徐明犯故意杀人罪,对于犯罪客体即李华致命一刀究竟是拉扯过程造成的,还是徐明直接捅刺行为造成的并未查清,直接指证徐明杀害李华的两名证人的证言存疑,视听资料系经过技术处理,不能同步记录徐明和李华发生拉扯过程,且无法看清徐明是否直接捅刺到了李华的胸部;李华死因鉴定意见书,且李华人口基本信息关于其的身高不一。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并不能必然得出导致李华致命的一刀就是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那一刀。一审法院的判决远远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量刑畸重,徐明和李华系初次认识,仅因小摩擦引发矛盾纠纷,根本无法得出徐明有积极剥夺李华生命的动机和目的的结论。

江西高院

以不具有预谋为由改判死缓

2019年元月,经过近一年的漫长等待,徐明终于收到姗姗来迟的二审判决书。据了解,此案经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明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论罪应判处死刑; 但其非预谋犯罪, 可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依照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上诉人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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