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劄子的类型和功能(上)

2025-10-04 09:48:17

(一)上行:奏劄与禀劄

奏劄是官吏向皇帝奏事时所用的劄子,早在五代时就已出现,到了宋初使用已非常普遍。田锡在《上太宗条奏事宜》中提及,“今有司指挥,多以劄子取圣旨”。实例如赵普《谏太宗伐燕劄子》《荐张齐贤劄子》等。但早期的奏劄中并无“取进止”这种套语。景祐年间王随的《乞下印经院摹印颁行〈传灯玉英集〉劄子》是比较早用“取进止”套语的奏劄之一。《范仲淹集》中已有许多以“取进止”结尾的奏劄。由此推测,大概在宋仁宗时奏劄才形成了常用的固定格式。

关于奏劄的格式,司马光所撰《书仪》在“奏状式”中提及:“在京臣僚及近臣自外奏事,兼用劄子,前不具官,事末云取进止。”除了前不具官以及结尾用“取进止”套语以外,劄子的其他格式与奏状式相同,而奏状式结尾具年,所以此时的劄子结尾处需具年。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十六记载:“其用劄子者,前不具官,不用右,不用年,改状奏为劄子,事末云取进止。”熊晦仲编、成书于宋理宗时期的《新编通用启劄截江网》(以下简称“《截江网》”)记载:“奏劄者,前不具官,便臣某闻起,末云取进止,系同奏状式。”《翰墨全书》卷二载奏劄首末式,其格式如下:

以上各书的记载只在是否具年上有所分歧,现存奏劄实物如崇宁五年(1106)米芾《呈事帖》后不具年。可见,宋代的奏劄以结尾具年为主流,但至少在北宋崇宁到南宋庆元前后的一段时期内,曾有劄子不具年的用例。

《书仪》所言在京臣僚和在外近臣可用劄子,这是北宋前中期的情况;后来制度有所改变,对劄子的使用加以限制。《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十七记载:“(淳熙六年七月)甲申,臣僚奏:‘切见旧制,章奏凡内外官登对者,许用劄子,其余则前宰执、大两省官以上许用劄子,以下并用奏状。近年因臣僚奏请,凡沿边守臣与帅、漕臣并主兵官许用劄子,自后他司、内郡应用奏状者,或以劄子上尘乙览……紊烦天听。欲望申严有司,应帅、漕、郡守、主兵官如事涉兵机,许用劄子,其余若不如式,则令所属退还……’诏从之。”由此可见,到了宋代后期,主要在四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奏劄:一是臣僚上殿奏对;二是曾任宰执者上奏;三是门下、中书两省五品以上官上奏;四是帅臣、漕臣、郡守、主兵官等官员上奏军机要事。其中第四种情况是宋孝宗时期才作出的改革。

奏劄对使用者的种种限制,使得这种文书更易受到皇帝的重视。上殿奏劄由官吏在登对时诵读并呈递,以备皇帝阅览;其他三种奏劄在投到通进司后,也都有更大的可能尽快被皇帝亲览,所以很多没有资格的人也常常使用奏劄“紊烦天听”。但是尽管政府屡屡制止,这种现象在宋代依然非常普遍,朱熹《自劾不合用劄子奏事状》就是这种现象的反映。朱熹不是不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上奏劄,但当时许多官员都不遵守旧制,所以朱熹也违规上劄,因此进奏院重申淳熙六年(1179)的规定,朱熹这才感到不安而自劾。

除了向皇帝奏事用奏劄,官员向长官或上级机构禀告公事时也可以用上行劄子,这类劄子被称为“禀劄”,比如李纲的《与宰相乞兵劄子》,王之道的《又与汪中丞画一利害劄子》《申三省枢密利害劄子》,陈宓的《与王知军克恭乞筑城劄子》,等等。王十朋任绍兴府签判时所写劄子《与赵安抚乞降祝版祀上虞舜庙》,其中提及上虞县尉陈迪功上呈给他的劄子。史浩任余姚县尉时有上呈给绍兴太守的《论余姚废罢湖田上绍兴太守劄子》。可见,上至高官,下至县尉,劄子可普遍用于下级与上级沟通公事公务。对于这类劄子,《截江网》卷二称其为禀事公劄,《翰墨全书》卷三称其为禀事劄,宋代文献中又常称其为公劄、禀劄。本文采用“禀劄”这一说法。

禀劄的格式可总结如下:

其前不具官,径直以“某”开头,与奏劄类似。禀劄之所以兴起,与同为上行文书的奏劄有很大的关系——官员使用奏劄的习惯以及对更简便公文样式的追求共同促成了禀劄的产生。现存禀劄实物如朱熹《上时宰二劄》中的第二劄,谈论婺州豪民奸猾之事。

(二)下行:御劄、省劄与帅劄等

劄子也可作为下行文书。宋代有所谓“御札”的文书,文献中又作“御劄”。《宋史·职官志一》记载:“凡命令之体有七……曰御札,布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号令,则用之。”《朝野类要》记载,“诏书,翰林学士院四六句行文而为典故大事者也”,“御札,又严于诏书”。宋代虽然对御札(御劄)作了如上规定,但在实际使用中,御札(御劄)既涉及祭祀改元之类大号令,比如仁宗《有事南郊御札》,也涉及赐物慰问或嘱咐小事,比如仁宗《赐张方平御札》。为了排除文献流传过程中异体字的影响,再举石刻为例。《闽中金石略》载《宋孝宗赐陈俊卿札碑》,此札是宋孝宗为陈俊卿贺生赐物,其中明言“故兹亲札”,其后所刻陈俊卿书也提及,“伏蒙圣慈以臣贱生之日,特赐御札一封”。《两浙金石录》载宝祐四年(1256)《宋御札碑》,内容是命令州军寻访开国功臣后裔,碑额有“皇帝御札”四字。实物如宋高宗为部署军事行动写给岳飞的《赐岳飞批札卷》,内文明载“付此亲札”。这些御札(御劄)都无关大号令。

唐代文献中已屡见“御札”,御札本意为皇帝手写的诏令文书。到了宋代,御札演变成发布大号令的文书,但仍保留了之前的意义。唐代没有将“御札”称为劄子的情况,直至宋代,其他劄子样式产生并盛行,宋人才将“御札”也算作劄子的一种,写作“御劄”,并出现了“御前劄子”“内降劄子”“御劄子”等说法。而且,虽然“劄”和“札”是异体字,但是在宋代文献中其他样式的劄子一般不写作“札子”,所以本文不将“劄”字简化为“札”。根据现存文献和文物,御劄格式简单,正文直接言事,后跟“付某”,再加皇帝御押即可,样式与其他劄子有所不同。

除了皇帝,中书省等机构也可用劄子向下行文,这类劄子被称为“省劄”。徐度《却扫编》卷上记载:

这段话大致勾勒了宋代省劄的发展历程。宋初沿用唐制,宰相处理事务时使用堂帖;为了限制相权,宋太祖废除堂帖。但是客观上宰相的确需要一种用于“指挥常事”的公文,于是劄子很快兴起。出于无奈,宋太宗只得承认劄子的公文地位,但是加上了限制条件。起初,劄子由中书省发出;元丰改制后,劄子由尚书省下发。这种劄子也被称为“省劄”“堂劄子”。在宋代,除了中书省和尚书省,枢密院也可以下发劄子。关于这一点,《却扫编》没有谈及。欧阳修《归田录》记载:“中书、枢密院事有不降宣敕者,亦用劄子。”

后来,地方各路帅司等也可使用劄子向下行文,这类劄子被称为“帅劄”。《宋会要辑稿·仪制五》记载:“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八日,刑部状:‘永兴军路安抚都总管司奏,逐司契勘久来行遣文字,除不系统摄及辖下州军去处并行公牒外,有管下县镇将领训练官司之类,并同劄子行下。近睹《文书令》内无劄子式,本部寻批送大理寺参详。经略、安抚或都总管、钤辖等司事体稍重,于管下县镇将分训练之类官司虽别无许用劄子条式,其逐司自来旧例用劄子去处,欲依旧施行。’从之。”可见,早在政府有明确制度之前,北宋末年一些地方的经略司、安抚司和都总管司、钤辖司等政府机构已经习惯使用劄子作为下行文书,而这四者正是宋代所谓帅司,负有管理军事的职责。《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记载:“《走马敕》诸称帅司者,谓经略、安抚、都总管、钤辖司。”劄子“体既简易,给降不难”,十分便于军中行事,自然受到这些机构的青睐。由于徽宗时新出的《文书令》落后于现实的文书使用情况,“内无劄子式”,也没有对帅司使用劄子的情况作出规范,所以永兴军路特意请求中央许可。

南宋初年,大概因为宋金战争激烈,军情火急,所以诸路帅司乃至统兵官普遍使用劄子作为下行文书。《却扫编》中并无南宋绍兴年之后的事,推测其大抵成书于高宗初年,书中提到的“今诸路帅司指挥所部亦用劄子”,就是当时的情况。但是自绍兴年开始,政府逐渐对下行劄子的使用作出限制。《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十三所载绍兴二年(1132)诏书规定:“统兵官行移用劄子者徒二年。”卷七十七又记载,绍兴四年(1134),“……宣抚使韩世忠援旧例,乞行移所部帅臣监司用劄子,许之。左谏议大夫唐辉言:‘自来行移,惟三省枢密院用劄子,他司皆不敢用,所以尊朝廷也。军兴以来,领宣抚使者,皆见任二府,故用劄子。向因主兵官辄用此例,已得旨总兵官行移辄用劄子者徒二年。伏见昨来孟庾为福建路宣抚使,世忠为副使,是时以庾参知政事,故行移皆用劄子。今世忠非带三省枢密院职事,恐难用庾例。乞付有司,参照条例改正。’从之。未几,复诏世忠于所部州县听用劄子。”当时宣抚使普遍使用劄子行文,韩世忠援引惯例请求使用劄子,先被许可,后因唐辉谏言而被否决,之后又受到诏书特许。此诏书应该就是《玉海》卷一百三十二所说的“绍兴四年着令宣抚使官属……领宣抚使者皆见任二府,故行移用劄子。韩世忠宣抚淮东,诏于所部州县用劄子”。该诏书对宣抚使使用劄子的情况作了规范。言外之意,除非特许,不是现任三省枢密长官的宣抚使不得使用劄子行文。不过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一记载,“凡前两府及从官为宣抚使,于六部用申状,总领所用公牒,监帅司及所部郡县得用劄子”,即前任两府长官如果出任宣抚使,实际也可使用劄子向下行文。

至于宣抚使以下的帅司用劄子行文,自然也受到了限制。《庆元条法事类》卷十六记载:“诸帅司及统兵官行移辄用劄子者徒二年(执政以上出使及有专降指挥许用者非)。”明确禁止绍兴年以前常见的诸帅司及统兵官使用劄子向下行文的做法,但指出两种例外情况,其一是三省枢密长官出任,其二是特许。这一限制与宣抚使相同。另外,孙逢吉所撰《职官分纪》卷十八在“礼院”条目下指出,如果中书省和枢密院的长官任礼院判官,也可用劄子行移:“若中书、枢密院判官,则移文诸司自宣徽院、御史台以下,皆用劄子。”据此推测,带三省枢密职事的官员不管出任何职, 皆可使用劄子向下行文。此外,宋理宗朝的学者赵升所著《朝野类要》在“帅劄”条目下记载:“平时四川安抚制置司亦出给劄子,盖其重权兼主铨量、差注、类试事也,其他安抚制置司便宜者亦出给劄子。”一般的安抚制置司只有在给予便宜行事的特许之后才可使用帅劄,唯有四川安抚制置司因其地位重要,才与尚书省和枢密院一样,真正具有使用劄子的权力。

从现存文献来看,省劄一般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出所涉及的事务。如果是用于批复下级官吏的申请,则常常要引用下级所上的奏状等。比如《宋景祐二年永兴军劄子碑》所载《中书劄子》,其开头引用了范雍的奏状。又比如北宋《洪济禅院敕文劄子碑》所载《尚书省劄》,其开头引用了洪济禅院住持法琼的申状。当然,这并非省劄的规定内容,无需引用时可不引用,诸如任免劄子就常常省略第一部分。比如下发给岳飞的《除江南西路舒蕲州制置使省劄》,开头即“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第二部分是对所涉事务的处理办法。这部分的开头往往有“奉圣旨”等套语。前文述及,《却扫编》记载,太宗曾下令“其合用劄子,亦当奏裁,方可行遣”,意图加强对相权的控制。省劄中的“奉圣旨”等套语正是这一点的体现。不过,其中的处理命令有时未必出自皇帝,而是由三省径直发出的。正如南宋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集》卷十八记载:“所谓‘奉圣旨依’‘奉圣旨不允’,有未尝将上,先出省劄者矣。有预取空头省劄,执政皆先签押,纳之相府而临期书填者矣。”《两朝纲目备要》卷九就记载了这样的事例:宰相陈自强曾私自给韩侂冑大量空白省劄,以至于韩侂冑任命官员,朝堂却不知晓。第三部分是结束用语——劄付或劄送某机构或某人,用以点明行文对象。据《淳熙玉堂杂记》卷下记载,“三省、密院于百司例用劄付,惟学士院云劄送”。此外,发给部分高官也会使用“劄送”,比如蔡襄在《乞相度沿海防备盗贼奏》中引述了“劄送知福州蔡密学”的中书劄子。《金佗续编》所载大量发给岳飞的省劄也用“劄送”。第四部分是印章、年月日和执政的押字。再以《洪济禅院敕文劄子碑》为例,此劄内容完整,载有尚书省印和两个押字。《石林燕语》卷六记载:“尚书省、枢密院劄子,体制各不同。尚书年月日,宰相自上先书,有次相则重书,共一行,而左右丞于下分书,别为两行,盖以上为重。枢密知院自下先书,同知以次,重书于上。签书亦然,盖以下为重,而不别行。”尚书省劄押字以官职高低自上而下排列,而且左右丞另分一行;枢密院劄则自下而上且不分行。《宋丞相崔清献公全录》卷八载有嘉定十六年(1223)给吴彦的一份枢密院劄,其格式与省劄类似。至于帅劄,《宝真斋法书赞》中载有宗忠简留守司二劄,为帅劄实例。与省劄相比,不过是去掉了第一部分及“奉圣旨”而已。

(未完待续。本文注释及参考文献略)

(本文刊于《秘书》杂志2023年第2期)

注:本文来源为《秘书》杂志及微信号“mishuzazhi”,任何媒介转载均须注明来源。在公众号页面回复关键词“最新热文”,即可查阅相关文章。

《秘书》杂志纸质版2018年改为双月刊,每期定价25元,全年定价150元。订阅可拨打上海大学期刊社发行室电话:021-66135218详询。

欢迎关注《秘书》杂志订阅号,请点击文章标题下方蓝色“秘书”字样,或长按并识别二维码添加关注。

《秘书》与超星合作,将部分过刊内容发布在“超星”手机客户端上,欢迎大家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或识别左侧二维码订阅。

点击查看“征稿启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